初级经济篇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的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费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由于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往往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目)
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
(1)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例如,红酒、药酒、果酒等)。
酒精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2)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高档化妆品
(1)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包括:
①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如黄金项链、钻戒);
②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如珍珠、碧玺、琥珀、珊瑚等)。
(2)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但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7.摩托车
(1)取消气缸容量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毫升和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
(1)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不包括大型商用客车、大货车、大卡车。
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2)电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4)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
9.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10.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按生产工艺不同,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
(2)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
14.电池
(1)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3)自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15.涂料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P
1.基本规定
表4-9
增值税是环环流转、环环征收,消费税(卷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实行单一环节征收。
2.自产自用的处理
表4-10
甲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
3.委托加工环节的具体规定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表4-11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对外出售
①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环节的具体规定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5.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简称“金银铂钻”)包括:
(1)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钻石及钻石饰品;
(3)铂金首饰。
表4-12
6.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1)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2)“零售”的界定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①汽车销售商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当然属于零售环节;②汽车生产商直接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既属于生产销售环节,也属于零售环节。
计税公式:①汽车销售商零售的消费税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②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汽车生产商零售)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即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7.批发销售卷烟的具体规定
(1)自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从价计征;自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计征。
①卷烟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采用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时,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元/支(元/标准箱、0.6元/标准条),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0.元/支(元/标准箱、0.6元/标准条);②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按目前的规定,不论甲类卷烟,还是乙类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统一为11%加0.元/支(元/标准箱、1元/标准条);③具体适用什么税率,考试时题目会作为已知条件提供,考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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